一票危險化學品貨物瞞天過海,在航空貨運檢查驗視環節依然沒有受到阻攔,是民航管理部門在相關法規制度落實方面不夠嚴密,還是相關職責和處罰措施不明晰?對此,相關法規如何界定?
目前航空國內貨物安全運輸、檢查方面法律淵源主要有三種,即國際公約和國際標準、國家法律和法規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現有相應規定能夠滿足國際公約和標準的要求。
安全保障職責劃分明確
國內航空貨物運輸活動中存在托運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等主體,對于航空貨物運輸安全的保障工作,各方職責劃分明確。此次危險化學品貨物運輸事件涉及的多家責任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托運人
托運人負有如實填報航空貨物托運單和航空貨運單的義務,即應如實、規范申報航空貨物種類、品名和數量。托運屬于國家規定限制運輸的航空貨物以及需向公安、檢疫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的航空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托運根據國家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可申報作為非限制貨物運輸的危險品,應當提供民航局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航空運輸條件鑒定文件,并對該文件的真實性負責。托運人不得托運屬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不得使用泛指品名(包括“樣品”、“快件”、“配件”、“零件”、“電子產品”等)、商品代號申報運輸航空貨物,不得在航空貨物中夾帶危險品、違禁品,不得偽報品名托運危險品、違禁品。
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
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負有告知義務、核查和查驗義務,即應告知托運人危險品運輸要求和航空貨物運輸安全保衛要求,應當要求托運人如實、規范填寫航空貨物托運書、貨運單并進行審核;應當核查托運人航空貨物托運書、航空貨運單等有效航空運輸文件。應當對托運人托運的航空貨物及其包裝進行查驗,確保托運的航空貨物與航空貨物托運書申報內容相符,確保包裝符合運輸要求;不得接收屬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不得接收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號申報的航空貨物,不得接收夾帶危險品、違禁品的航空貨物,不得接收偽報品名的危險品、違禁品。
承運人及地面服務代理人
承運人及地面服務代理人負有核查義務,即應當認真核查托運人證件、航空貨物托運書、航空貨運單等文件資料,收運屬于國家規定限制運輸的航空貨物以及需向公安、檢疫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的航空貨物,應當要求托運人隨附有效證明文件;收運根據國家民航相關規定可申報作為非限制貨物運輸的危險品,應當要求托運人提供民航局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航空運輸條件鑒定文件;承運人及其地面服務代理人在收運航空貨物時,應當進行安全核查。
安檢機構
安檢機構負責對進入航空貨物控制區的航空貨物、人員、物品及車輛實施安全檢查工作。對航空貨物實施安全檢查前,安檢機構應當審核航空貨物托運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提交的航空貨運單、報關單、航空貨物安檢申報清單及民航局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運輸條件鑒定書等航空貨物運輸文件資料。航空貨物應當實行單元包裝件,逐一接受 X 射線安全檢查。對存有疑點的航空貨物,應當采取開箱檢查等其他檢查措施。對采取開箱檢查等其他檢查措施后,仍無法排除疑點的,應當做退運處理。
不過,安全檢查中發現以下情況時,安檢機構應當報告民用機場公安機關處理,不得做退運處理:(一)普通航空貨物中夾帶危險品、違禁品的;(二)偽報品名運輸危險品、違禁品的;(三)偽造、變造航空運輸文件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的;(四)擾亂安檢現場秩序,影響安全檢查工作順利進行或者其他嚴重影響航空貨運區公共秩序的。
違規操作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從各主體職責可以看出,對于航空貨物運輸安全,托運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安檢機構負有極為重要的責任。
如托運人或銷售代理人主觀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行為人可能觸犯如下《刑法》規定: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照危險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檢人員未履行安檢職責
如安檢機構有關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其安檢職責的,將可能觸犯如下刑法規定: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有關主體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或可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